学生“勤工俭学”帮黑客盗游戏账号上百万

昨天上午,一起网络黑客案在杭州滨江区法院公开审理。

江苏男子康某被指在一个月左右时间里,将木马病毒植入一款网络游戏中,导致8.5万余用户游戏账号受感染,康某将盗取的游戏账号和密码出售非法获利。

让人吃惊的是,康某对计算机编程一窍不通。康某能成为一名“黑客”,完全是利用了昨天和他一起受审的郑某手里的技术。

1991年出生的郑某,案发时是位在校大学生,曾经多次在全国和省一级计算机编程大赛中获奖。在庭审前,郑某和康某网下从未谋面。

康某和郑某对各自的犯罪行为当庭基本不持异议,法院审理后将择日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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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被告席上的郑某(左边穿便装者)在庭审前与康某从未谋面

 上百万个游戏账号被盗

  抓到的黑客对编程一窍不通

这款网络游戏是近两年兴起的,开发者是杭州一家网游公司。从2012年7月起,这家网游公司不断接到用户和玩家反映说游戏账号被盗。至去年8月16日报案,大致有120万个游戏账号被盗。

监控发现,许多玩家在使用免费外挂时中了盗号的木马,账号随后被送到盗号集团的服务器中。盗号者则通过变卖账号内的游戏币和装备,或者把整个账号卖掉来获利。

警方调查结果表明,盗号的主要源头在江苏泗洪县一带。2013年10月19日,江苏泗洪男子康某被杭州警方抓获。

让人惊讶的是,康某只有高中学历,平时喜欢玩网络游戏,但他对计算机编程几乎一窍不通。

康某昨天在法庭上说,之所以想到去盗号,是因为网上经常有盗号信息。

盗号主要分三步。

先通过网上联系木马代理商买一个木马生成器,代理商会教他如何生成“分类木马”。购买木马的价格平均每月四五千元左右,定期需要续费,一般是一个月左右,一个月里木马更新不需要钱,月底了就需要重新交费,不交费的话“木马”就直接变成“死马”。

“因为游戏公司也会根据漏洞不断更新,有可能这个月能用的编程,下个月就不能用了,所以基本是一月一付。如果要应付紧急更新,也可以采用加急支付的形式,但这就贵了,一次可能就要五六千。”康某说,到案发前他总共付给木马代理商三四万元左右。

第二步是租服务器,用于架设、维护平台。

第三步就是找非法流量商,把“木马”给非法流量商后,接着就等服务器进游戏账号。

木马作者或者木马作者的团队会在他租的服务器里开后门,服务器里每天进来百分之三十的被盗账号都会被他拦截,存储到服务器对应的编号里。之后代理商会根据被拦截账号的数量跟他收钱,金额的计算跟流量商是一样的。

上面三步都通过网络联系完成,当然租服务器和找非法流量商都要支付不菲的费用。盗取的游戏账号,康某转手卖给“洗号”的人,从中获利。

警方调查发现,这款游戏官方出售的道具中就有价格数千元的高价装备,有些装备售价上万,一旦盗号得手,玩家损失巨大。

 在校大学生成“黑客”帮凶

  自认为是在“勤工俭学”

郑某原是广东一所高校计算机专业学生,如果没有这个案子,下个月他将本科毕业。郑某说自己对计算机尤其是编程特别着迷,曾获全国计算机编程大赛三等奖和广东省计算机编程比赛一等奖。因为名声在外,经常有人找他提供计算机编程服务,其中就有木马代理商。

郑某说,去年4月份左右,康某通过木马代理商找到他,询问有没有这款游戏的木马,代理商还联系让他制作木马。

用了不到一星期,郑某就把木马制作出来了,在测试木马时,康某遇到问题,木马代理商让双方通过QQ联系解疑,郑某强调自己与康某平时是不联系的。

木马制作费用,郑某不直接向康某收取,所有交易都通过木马代理商。康某每月给代理商2000元,代理商拿走700元,代理商打到郑某卡上1300元。

郑某说,他提供技术支持没有额外的费用,但是代理商会不会向康某另外收费就不知道了。到案发前,郑某收取了四个月的技术费用,总共5200元。

“我一开始根本没想到这是在犯罪。”郑某昨天在法庭上说,自己家庭经济条件不好,母亲身体有病,他还有个妹妹在上高中,因此平时学费、生活费都要靠他勤工俭学来维持,他一直以为靠自己学到的计算机编程技术挣钱,也是在勤工俭学。

  每个游戏账号售卖一元多

  二人均被指控“黑客”罪名

游戏公司报案称120万账号被盗,康某承认在几个月里大致盗了10万多个游戏账号,检察官昨天指控康某窃得该游戏账号及密码85957个(其中包含身份认证信息2万余个),并以每个游戏账号及密码1.2元至1.3元出售,从中非法获利。

康某被指控的罪名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郑某被指控罪名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

至于为何不以盗窃罪指控康某,检察官分析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盗窃罪构成必须以盗窃价值的大小及数额决定犯罪构成及处罚,而本案中康某采用木马技术获取游戏账号及密码在出售获利的行为,因其盗窃所得的游戏账号及密码涉及的是虚拟的财产,物价部门无法对虚拟财产进行价值鉴定,并且寻访被害人更是一项巨大的工程。

检察官认为,康某违反国家规定,采用其他技术手段,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身份认证信息2万余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郑某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非法获利5000余元,其行为同样触犯刑法,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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